意外伤残理赔新旧《比例表》如何参考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之前适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14年未修订,难保障投保人利益,朝阳法院就此发函保监会建议修改《比例表》。昨天,朝阳法院通报,保监会已复函并及时出台了相关规定。
老《比例表》成保险拒赔手段
《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保监会成立后发布《关于继续使用的通知》,明确各保险公司继续按《比例表》执行。记者注意到,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肢体残疾。法官介绍,《比例表》原本是维护投保人利益的,由于14年未修改,内容滞后,反而异化为保险公司拒赔手段。很多伤残索赔无据可依,像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在《比例表》中均找不到相应匹配的项目,保险公司一般就会拒赔。
法官介绍,如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调解,法院就只能依据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驳回。法官介绍,在不同的财务核算时段,保险公司的态度往往不同。财务核算相对宽松时,保险公司才愿意救助性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是否能拿到保险赔付要看运气”。
新标准意外伤残保障范围扩大
今年3月,朝阳法院向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指出相关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新《比例表》,并督促保险公司合理理赔。
目前,保监会已正式就此复函朝阳法院。据介绍,保监会于今年6月印发了相关问题通知,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同时废止了1999年发布的《关于继续使用的通知》。
6月中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扩大了意外伤残保障范围。记者发现,新标准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情条目,扩展到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
保监会复函称,将继续指导保险行业对新《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得伤残给付标准能够更好地符合实际。同时,感谢了朝阳法院提出的宝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