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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第二百条规定中当事人若欲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其申请需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方可被受理:

首先,若申请人持有最新且足够有力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先已作判决或裁定;

其次,若原判、裁决中所认定的关键性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第三,如果原判、裁决中所采用的主要证据系虚假伪造所致;

第四,如果原判、裁决中的重要证据在未经所有相关方通过质证程序验证核实之前便被采用;

第五,当处理具体审理事务所需的关键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当事人自行搜集,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搜集而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及调查收集的;

第六,如果原判、裁决在适用法律时发生严重失误;

第七,审判组织的组建出现不合法现象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却并未遵守回避原则;

第八,对于那些无诉讼行为能力者,如果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位诉讼亦或是应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其自身或其诉讼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的;

第九,如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在审理过程中遭到非法剥夺;

第十,即便传票已经发出,仍然有案件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审理或者最终作出判决,这即所谓的“缺席判决”;

第十一,原判、裁决中遗漏了一些重要事项,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的内容;

第十二,依据原判决、裁定作出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修改;

以及最后,在审理该案时,审判员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靠前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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