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 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提出行政诉讼,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