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适用不同,一般来说,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靠前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另外,被害人与证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有权指控犯罪;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免予***、不***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等。同时,被害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案件情况,不得夸大犯罪行为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
二、被害人的权利
1、被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
4、对不***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靠前审判决提出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与被害人的有关认定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案件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