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编整理外商***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优惠等。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减低税率。
1、外商***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法所说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因为客运具有较强的服务业性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地质普查(包括大面积地质航测、遥感普查等)、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外商***企业。
(二)、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
1、对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企业,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再***退税。
对外国***者将从外商***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给予退税,属于鼓励资本***的一项税收优惠。外商***企业的外国***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再***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四)、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企业,在***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国发规定的《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外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1、享受退税的范围: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企业,是指已经**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外商***企业的外国***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3、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乘适用增值税税。
(六)、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1、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
3、外商***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4、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企业;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企业;
8、在省内贫困山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外商***企业经营不满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七)、其它税的减免
1、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免;
2、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比例缴纳;
3、水利建设基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
4、房产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