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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也是要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换言之,如果是现实生活中开设麻将馆的行为,一般来说是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而这其中要是情节严重的话,那处罚自然会重一些。那究竟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罪应如何认定

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更大,所以,刑法在**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三、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从《刑法》中关于此罪的量刑标准中就可以看出,毕竟要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严重的话,那此时将会在3-10年***之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此时同时认定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话,则就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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