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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的法律解释有什么?

一、用益物权人的法律解释有什么?

用益物权人是用益物权的自然人,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一般来说用益物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有动产。益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其内容是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除债务人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该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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