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寻衅滋事分为两部分,寻衅,挑衅,滋事,殴打破坏等,在法律法条中有很多关于寻衅滋事的法条,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的寻衅滋事的情节严重性和相关量刑的标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条。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靠前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靠前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条就是在不同法律中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定义与量刑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按情节严重情况会分为五年、十年以下***。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寻星滋事罪相关法条的知识,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或者其他方面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来在线搜索或咨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