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二、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法院〔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