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退票费新规定是什么
火车票退票费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公布消息:
为配合各地***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避免重复购票退票给旅客带来不便,自发售2月12日(正月初一)车票起,铁路车票预售期调整为15天,即1月29日起售2月12日(正月初一)车票。1月14 日至1月28 日,只发售2月11日(除夕)及以前的车票。
29日起,旅客可在同一起售时间通过12306 网站、铁路12306手机App、电话订票、自动售票机、车站窗口和代售点方式购买车票,具体起售时间可通过 12306 网站(含客户端)查询。
14日起,旅客因行程改变需退票的,免收退票费的时间期限由原规定的开车前15 天以上同比例调整为开车前8 天(含当日)以上;7天及以内退票的,仍按48小时以上、48~24 小时、24小时以内梯次退票收费规定执行;**改签和变更到站业务时,仍不收取改签费用;其他情况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此,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开车前48小时~8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8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及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及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