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20年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理由是:首先,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民法典》的规定是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20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
《民法典》靠前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靠前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靠前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被侵害的债权,由于《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是高于债权的,债权可因超过20年而被消灭,但物权本身却不因超过20年而消灭,因此虽然法律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对物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适用20年时效保护,比如财产损害赔偿,但对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是不受此限的,比如排除防碍、返还财产等。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那一刻算起,以后的三年都是正常的诉讼时效是,所以会有20年的说法,是指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诉讼中断后面又重新开始诉讼,那么这个诉讼期就要重新算起,又是三年的时间,这样叠加起来,总共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