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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缓刑的条件有几种

一、法院判处缓刑的条件有几种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适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缓刑考验期多久?

首先要知道的是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计算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宣告缓刑之后会有一个考验期,而考验期的期限往往就是根据主刑的刑期来确定的。在缓刑考验期之内,需要缓刑人员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有关规定。只要平稳的度过了缓刑考验期,那么之后才不需要再执行原判刑罚。当然在此时间,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新犯罪的话,则就是应当被撤销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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