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10克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或者*****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

贩卖***不满二百克、***或者*****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 ,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的行为:

(1) 将**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卖出牟利的;

(3) 制造**后销售的;

(4) 以**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品、***的。

有关贩毒罪的认定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下还涉及到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情况,特别是对于贩毒的类型和数量应当由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判罚处理,具体情况还应当结合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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