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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用到支票这种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企业开具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银行的实存资金。如果超过额度签发支票,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那么,开空头支票的处罚措施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开空头支票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靠前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开空头支票的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1﹑调查取证

(1)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2)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2﹑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3﹑决定

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综上所述,开空头支票会破坏票据市场秩序,给银行造成坏账。开空头支票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行政处罚,工商局可以对企业处以票据金额5%的罚款,最低是1000元。对于企业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在处罚程序上,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有权对开空头支票企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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