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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衔等级的设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制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

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海关关衔制的全面实施,是推进海关干部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措施,成为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四条 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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