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符合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二)**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1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13、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1-7材料;

  14、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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