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通知明确,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全文如下: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保障刚需购房家庭和长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5次会议决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

  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省直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

  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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