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比如,某家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一千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

  假如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5万元。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全部由社保发放;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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