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指南
**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材料
柜面**:
一、职工个人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
1.《集中**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线上**(需上传影像资料):
1、职工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本人持身份证证明照片;
3、身份证背面。
**流程
柜台**:
1.单位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主办行申请;
2.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线上**:
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业务入口—点击异地转入—填写相关资料、上传影像资料后提交—受委托银行主办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