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登记,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材料

  柜面**:

  一、职工个人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

  1.《集中**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线上**(需上传影像资料):

  1、职工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本人持身份证证明照片;

  3、身份证背面。

  **流程

  柜台**:

  1.单位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主办行申请;

  2.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线上**:

  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业务入口—点击异地转入—填写相关资料、上传影像资料后提交—受委托银行主办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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