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分为已参加生育保险和未参加生育保险两种情况。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山西省人民***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晋政发〔2018〕22号)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支付方式按《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关于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是由经办机构划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参保女职工。这里的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具体**窗口一般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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