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2、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3、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所购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5、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厦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职工申请异地贷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人信用良好。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7、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申请异地贷的,在我市及异地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8、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2、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

  3、主借款人还款账号;

  4、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原件;

  5、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信息材料(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原件;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原件;

  7、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和公证书原件。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数据整理或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把#换成@)